預算籌編經過
訂定預算籌編原則:

    行政院為妥善運用國家整體資源,加強財務管理,並使各級政府年度預算收支之編製有所準據,依照預算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九十一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其中有關附屬單位預算收支之主要原則規定如下:

(一) 公營事業應以企業化之精神,積極加強研究發展,改進產銷及管理技術,提高產品及服務品質。
(二)

非營業基金之運用,應以追求最高效益及達成基金創設目的為原則,除負有政策性任務者外,並應本自給自足之精神,設法擴展自償性資金來源,完整回收營運成本,減少對公庫之依賴。

(三)

公營事業應依核定之民營化時間表,加速進行民營化工作,並配合編列有關之預算。

(四)

非營業基金應適時檢討整體營運績效,凡不符合經濟效益、長期發生短絀或已完成創設任務者,應即檢討裁撤或簡併。

(五)

各公營事業及非營業基金應配合政府組織再造政策及推動責任中心制度需要,合理調整組織,加速淘汰冗員,擴大業務經營彈性,提升生產力,降低用人成本。除負有政策性任務者外,應予移轉民營或結束經營。

(六)

各公營事業及非營業基金應審慎規劃及評估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檢討已執行計畫進度績效,據以核實編列年度預算。

(七)

各公營事業及非營業基金應配合政府政策,妥盡環境保護及污染防治之社會責任,並與社會大眾溝通協調,避免環保糾紛,以利重大工程之順利進行。

二、

擬定預算籌編流程

    九十一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之籌編工作,本府於九十年一月間即展開作業,首先,訂頒「九十一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分行各機關依照辦理,嗣經由各機關共同努力依以下流程辦理:

確立預算編列重點

    本年度附屬單位預算之編列,除依上述原則及流程辦理外,其預算編列之重點包括:提高公車服務品質、確保公共用水、提供便捷大眾交通運輸系統、辦理捷運場、站與路線毗鄰地區之土地聯合開發、促進土地利用、改善停車設施、平價供應低收入民眾日用品、興建共同管道、推展都市更新、提昇醫療及環境品質、加強國宅管理、運用具開發價值土地以促進都市發展、辦理社會褔利及公益活動、保障勞工權益、辦理重劃區之建設管理及維護、重置捷運系統設備及推行各級教育等措施。

    本年度營業基金依會計法規定,按照行政院主計處新訂頒之「國營事業機構會計科目及其編號參考表」辦理,為便於比較,上年度預算及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決算數並配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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