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一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

總 說 明

 

前言

     

    臺北市政府為應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全之需要,歷年來依相關法律及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循預算程序設置營業及非營業基金,並照預算法第十九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及第九十六條規定編製附屬單位預算,由本府主計處據以彙編成綜計表,隨同臺北市地方總預算案提報市政會議通過後,送請  貴會審議。

    九十一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共有三十一個,較九十年度(以下簡稱上年度)增加三個,主要係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成立臺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與妥善運用各重劃區抵費地出售盈餘款,供作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維護之用,設置臺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以及為有效推展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設備重置,特設置臺北都會區捷運固定資產重置基金。前開三十一個機關或基金中,屬人事處主管者,為臺北市政府輔助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基金;屬財政局主管者,為臺北市動產質借處、臺北市債務基金、臺北市市有財產開發基金及臺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屬教育局主管者,為臺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屬工務局主管者,為臺北市共同管道基金;屬社會局主管者,為臺北市日用品平價供應基金及臺北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屬衛生局主管者,計臺北市立仁愛醫院等十個作業基金;屬環境保護局主管者,為臺北市環境保護共同基金;屬地政處主管者,為臺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屬國民住宅處主管者,為臺北市國民住宅基金及臺北市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主管者,為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一個機關;屬交通局主管者,為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及臺北市公有收費停車場基金;屬勞工局主管者,為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屬都市發展局主管者,為臺北市都市更新基金;屬捷運工程局主管者,為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基金及臺北市臺北都會區捷運固定資產重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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