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審議意見

各附屬單位預算:

人事處主管

臺北市政府輔助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基金(2-2)

一、 補辦預算(P6-8)償還長期債務原列7,643,688,877元,照案通過。

二、 業務收入(P17-23)原列2,640,627,631元,刪減131,334元,准列2,640,496,297元。

三、 業務外收入(P24)原列14,175,000元,照案通過。

四、 業務成本與費用(P25-35)原列2,530,910,927元,刪減166,134元,准列2,530,744,793元,刪減明細如下:

1. P31郵電費刪減7,200元。

2. P31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刪減8,000元。

3. P32材料及用品費刪減15,800元。

4. P33郵電費刪減28,968元。

5. P34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刪減23,200元。

6. P34修理保養及保固費刪減21,100元。

7. P34材料及用品費刪減58,066元。

8. P35折舊折耗及攤銷刪減3,800元。

五、 本期賸餘(P12)原列123,891,704元,經上項修正,增列34,800元,准列123,926,504元。

六、 資金運用

1. 長期債務舉借(P40)原列2,301,200,000元,照案通過。

2. 長期債務償還(P41)原列2,260,000,000元,照案通過。

3. 機械及設備(P52)原列152,000元,刪減30,400元,准列121,600元。

附帶決議:

「臺北市政府輔助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應修正為自治條例,於本會第八屆第五次大會開議時送會審議。

地政處主管

臺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2-3)

一、 業務收入(P17)原列1,633,313,500元,照案通過。

二、 業務外收入(P18-20)原列323,092,057元,增列48,894,117元,准列371,986,174元。

三、 業務成本(P21)原列1,193,528,968元,照案通過。

四、 業務費用(P22-26)原列5,410,121元,刪減208,701元,准列5,201,420元,刪減明細如下:

1. P23印刷及裝訂費刪減10,000元。

2. P23機械及設備修護費刪減15,000元。

3. P23交通及運輸設備修護費刪減30,520元。

4. P24油脂刪減82,681元。

5. P24辦公(事務)用品刪減18,200元。

6. P25機械及設備折舊刪減31,000元。

7. P25交通及運輸設備折舊刪減21,300元。

五、 業務外費用(P35)原列24,982,548元,照案通過。

六、 長期投資成本投入(P36-57)原列705,943,530元,刪減76,195元,准列705,867,335元,刪減明細如下:

1. 市地重劃(P37-48)原列338,158,286元,刪減76,195元,准列338,082,091元。

(1) 大安區第二期重劃區(P37-40)原列327,536,723元,刪減26,455元,准列327,510,268元。

(2) 內湖區第五期重劃區(P41-48)原列10,621,563元,刪減49,740元,准列10,571,823元。

2. 如下:區段徵收(P49-57)原列367,785,244元,照案通過,明細

(1) 南港經貿園區區段徵收(P49-50)原列83,375,000元,照案通過。

(2) 士林官邸附近地區區段徵收(P51-57)原列284,410,244元,照案通過。

七、 本期賸餘(P12)原列732,483,920元,經上項修正,業務外收入增列48,894,117元,業務費用減列208,701元,准列781,586,738元。

八、 資金運用(P73)

1. 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P73)原列1,639,000元,刪減327,800元,准列1,311,200元,刪減明細如下:

(1) 機械及設備(P73)刪減200,000元。

(2) 交通及運輸設備(P73)刪減127,800元。

2. 本次資金來源及運用(P15),應照上項收支審定數自行調整及修正各有關書表。

附帶決議:

(一) 地政處協助籌辦之「測量學術及應用研討會」、「土地估價學會學術及應用研討會」「徵收重劃學術及應用研討會」及「客貨兩用車購置」等項目,自九十一年度起應編列於地政處之單位預算。

(二) 請地政處會同都市發展局在各地政事務所轄區內,擇一窳陋地區辦理市地重劃事宜,且每六個月將執行進度函送本會。

社會局主管

臺北市日用品平價供應基金(2-5)

一、 業務收入(P13)原列118,000,000元,照案通過。

二、 業務外收入(P14)原列500,000元,照案通過。

三、 其他銷貨成本(P15)原列109,740,000元,照案通過。

四、 雜項業務費用(P16-22)原列9,609,515元,刪減25,760元,准列9,583,755元,刪減明細如下:

1. P18-19印刷及裝訂費刪減22,680元。

2. P21其他刪減3,080元。

五、 本期短絀原列849,515元,因雜項業務費用刪減25,760元,調整為823,755元。

六、 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P38)原列198,750元,刪減39,750元,准列159,000元,刪減明細如下:

機械設備刪減39,750元。

七、 無形資產建設改良擴充(P39)原列1,704,750元,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

「臺北巿日用品平價供應基金」之雇用人員如有出缺,則必須雇用原住民、殘障人士、及中低收入戶單親婦女。

社會局主管

臺北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2-21)

一、 業務收入(P11)原列750,000,000元,照案通過。

二、 業務外收入(P12)原列4,400,000元,照案通過。

三、 社會福利成本(P13-25)原列646,739,894元,刪減3,547,600元,准列643,192,294元,刪減明細如下:

1. P14郵費刪減12,000元。

2. P14電話費刪減9,600元。

3. P14印刷及裝訂費刪減26,000元。

4. P22補助老人福利機構設施刪減3,500,000元。

四、 本期賸餘原列107,660,106元,因社會福利成本刪減3,547,600元,調整為111,207,706元。

五、 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P36-38)原列100,257,262元,刪減278,777元,准列99,978,485元,刪減明細如下:

1. P37機械及設備刪減44,000元。

2. P37交通及運輸設備刪減30,000元。

3. P37-38什項設備刪減204,777元。

但書:

臺北巿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須俟「臺北巿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通過後,始得動支。

附帶決議:

(一) 社會局對於申請「臺北巿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補助之各單位,應詳實審核。

(二) 社會局社福機構房屋興建工程缺失頗多,請巿府成立五人督導小組,嚴格控管各項社福機構工程之品質。

勞工局主管

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2-22)

一、 業務外收入(P9)原列15,300,000元,照案通過。

二、 雜項業務費用(P10)原列13,769,420元,刪減330,800元,准列13,438,620元,刪減明細如下:

1. P10郵費刪減6,000元。

2. P10電話費刪減4,800元。

3. P10印刷及裝訂費刪減20,000元。

4. P10業務宣導費刪減300,000元。
三、 本期賸餘(P7)原列1,530,580元,經上項修正,增列330,800元,准列1,861,380元。
四、

資金運用

增加基金(P8)原列300,000,000元,照案通過。

但書:

台北市勞工權益基金須俟「台北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通過後,預算始得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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