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結論 | ||
一、 |
九十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業經本會審議完竣,茲將收入、支出法定預算數分列於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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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收入之部: | |
本預算案原列營(事)業總收入六四八億0、六八三萬四、000元,經審定結果,增減列互抵後增列八、五五六萬二、000元,准列六四八億九、二三九萬六、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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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支出之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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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預算案原列營(事)業總支出六五六億七、六一二萬八、000元,經審定結果,增減列互抵後減列八億四、三四五萬七、000元,准列六四八億三、二六七萬一、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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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總收入與總支出相抵後,原列虧絀八億六、九二九萬四、000元,經審定結果,增列九億二、九0一萬九、000元,准列盈餘五、九七二萬五、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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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審議意見書所列審議意見,請市府督導各營(事)業機構確實執行,本開源節流原則,擴大營(事)業績效,輔助市政建設加速發展。 | |